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118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118号
【提示】补充合同约定以公证处出具公证证明为生效条件,未经公证的,补充合同不因主合同生效而生效。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经公证处公证,由公证处出公证证明”的约定,是《补充协议》生效的条件。但该《补充协议》后未经公证,故,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当事人提出的“即使《补充协议》未公证,因为其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附件,也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理由不成立。
【提示】补充合同约定以公证处出具公证证明为生效条件,未经公证的,补充合同不因主合同生效而生效。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经公证处公证,由公证处出公证证明”的约定,是《补充协议》生效的条件。但该《补充协议》后未经公证,故,因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当事人提出的“即使《补充协议》未公证,因为其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附件,也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