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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0号

更新时间:2016-03-14   浏览次数:5710 次 标签: 附条件合同 部分履行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0号
【提示】当事人约定合同办理公证后生效,但未办理公证,虽然一方已部分履约,不能认定合同生效。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办理公证后生效。因协议没有办理公证,未能满足协议的生效条件,虽然伟一方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的利息,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书》已经生效。故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仍应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
【裁判要旨】补充协议约定生效条件为满足时仍应履行原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履行该协议中,当事人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但该补充协议约定了生效条件,在未满足该生效条件情况下,不能认定该补充协议已经生效,当事人仍应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以。
【裁判意见】
①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经公证后生效的,但未办理公证,虽然一方已经部分履行,仍不能认定合同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不会因非生效条件内容的履行而产生变化,而是依据生效条件是否已经具备来确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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