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20号
更新时间:2023-04-29 浏览次数:468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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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20号
【裁判摘要】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主要是一方公司人员工代表一方公司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确认和对因此而给对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部分赔偿的承诺,是双方的一种善后处理,而且对方公司未充分地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员工有代理权,并且作为善意相对人其付出了信赖利益。
【裁判摘要】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主要是一方公司人员工代表一方公司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确认和对因此而给对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部分赔偿的承诺,是双方的一种善后处理,而且对方公司未充分地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当事人员工有代理权,并且作为善意相对人其付出了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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