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终字第326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终字第326号
【提示】车辆清洗站建设及经营权出让合同中,出让方承诺受让方取得建设及经营权以“市政府下令进城必须洗车”为前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约定中有关“强制洗车”的内容应确认无效。
【裁判意见】车辆清洗站建设及经营权出让纠纷中涉及“强制洗车”的内容,在合同订立的当时虽没有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该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
【提示】车辆清洗站建设及经营权出让合同中,出让方承诺受让方取得建设及经营权以“市政府下令进城必须洗车”为前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约定中有关“强制洗车”的内容应确认无效。
【裁判意见】车辆清洗站建设及经营权出让纠纷中涉及“强制洗车”的内容,在合同订立的当时虽没有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该合同应被确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