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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29号

更新时间:2020-02-02   浏览次数:5833 次 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29号
【裁判摘要】客观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期待的经济利益,还可能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无法克服的。因此产生的损失不是因双方当事人违约或者解除合同而引起的,应适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裁判观点】法律仅系一种抽象的形式规定,必有其空白而不便规定者。若合同订立后发生非常特殊的情势,致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也不妨酌情予以调整,是谓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情势变更制度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法锁”的解除,对原有合同状态和合同效力的颠覆与否定,与我国合同法维护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稳定社会秩序的目标和宗旨相违背,故不得作为一项普适性原则和制度而存在;另一方面依公平与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时的情势发生非常特殊的变化时,也不妨针对个案,对特定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进行个别矫正。

文章摘要2: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2001年),第340-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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