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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蚌民二终字第89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43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蚌民二终字第89号
【裁判观点】双方虽然约定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但同时将“如遇政策性厂有重大变革”约定为不得终止合同的除外情形。出租人企业改制属于合同约定的因政策性原因解除和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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