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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46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政策性拆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政府政策性拆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但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存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则该方当事人仍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系因地方政府政策性拆迁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与双方过错无关。关于对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因本案损失的产生,源自于拆迁后相关厂房、机器、设备等无法继续利用造成的损失。拆迁人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了补偿。鉴于房屋建设许可证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故本案所涉项目厂房成为无建设许可证房产的主要原因在于合作协议另一方未与第三方达成相应的土地征租协议,不能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所致。故按无证房产补偿造成的损失系由合作协议另一方单方过错造成的,其应对当事人因无证房产拆迁导致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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