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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终字第176号

更新时间:2023-05-19   浏览次数:40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终字第176号
【提示】供货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造成购货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能履行而需双倍返还定金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后,供货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产品,应当承担交货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购货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因供货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产品,致使购货方不能向其下家供货并获得预期的利润,此损失由供货方给予赔偿。但购货方对其下家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因供货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应由其赔偿,此笔损失应由购货方自行承担。
【裁判意见】本裁判对违约方的可预见性要求采取较高的标准,仅仅可能发生不能认为由违约方预见到的:
①根据可预见规则,预期利润是违约方能够预见的,当然应当给予赔偿;
②非违约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履行而需双倍返还定金的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是必然发生的),违约方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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