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一终字第231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55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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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一终字第231号
【裁判摘要】
①双方未能履行合同是因被告违约,情况说明中仅对解除合同进行了约定,并不能因此免除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②上诉人虽主张违约金过低,要求调整,但未提供因对方违约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而且双方签订合同到约定解除的时间较短,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也没有支付过款项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要求调整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
①双方未能履行合同是因被告违约,情况说明中仅对解除合同进行了约定,并不能因此免除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买卖合同的约定为准,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②上诉人虽主张违约金过低,要求调整,但未提供因对方违约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而且双方签订合同到约定解除的时间较短,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也没有支付过款项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要求调整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