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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67号

更新时间:2018-06-18   浏览次数:5551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67号
【提示1】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迟延履行罚金按支付款的一定比例按月递增的,不得认定为罚金比例按几何级数递增。
【摘要1】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如不按期支付土地转让款,每迟延一个月应向对方支付该季度转让款的10%作为罚金并按月递增,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一审判决将3个月罚金的比例分别认定为10%、20%、40%的比例成倍增长缺乏依据。根据合同约定,三个月罚金的比例应定为10%、20%、30%。
【提示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土地被抵押,主张转让人设定抵押未告知受让人,属民事欺诈行为的,不予支持。
【摘要2】当事人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受让人主张转让人未将其就转让的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情况告知,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合同部分无效。由于转让人是应案外人的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为案外人贷款提供担保。而案外人原经办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发合同以及抵押贷款事项的自然人(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受让人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故一审判决认定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向其转让的土地中有一部分已经进行抵押的情况是正确的。受让人主张该合同部分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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