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6-29   浏览次数:9094 次 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一物二卖 多重买卖合同 订金 定金罚则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1】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将同一宗土地分别与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但实际上不形成“一物二卖”的认定。
【裁判摘要1】当事人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出让方支付了定金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因受让方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便发起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方是控股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该方也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后,受让方指定出让方将其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为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出让方又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除土地受让人由合同原受让人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外,其他内容与原受让方和出让方院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致。三方均明知合同原受让方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系该方购买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即使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也是在履行与该方签订的合同。虽然从形式上看出让方与两个不同的单位签订了两份合同,将土地转让给两个单位,但是出让方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均是依照原受让方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在此情况下,出让方不可能通过签订两份合同,达到“一物二卖”收取两笔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的目的。因此,一审判决对该项内容的认定不符合“一物二卖”的本质特征,其认定不妥。
【裁判意见】“一物二卖”的本质特征是通过“一物二卖”行为,取得双倍收益。
【提示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将“定金”写为“订金”,但是对“订金”内容的理解与法律规定的定金是一致的,应认定适用定金罚则。
【裁判摘要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将“定金”中的“定”,写为“订”字,但是对“订金”内容的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性质是一致的,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意思表示真实、清楚,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文章摘要2: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4集(总第28集),第170-180页】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