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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常民一初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28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常民一初字第10号
【提示】合作合同双方约定由一方负责清理双方合作的某一阶段的债权债务工作,不能视为是其放弃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裁判意见】合作合同是指双方或者多方签署以进行投资活动而不另成立法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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