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5)融民初字第990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终字第1789号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未登记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要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5)融民初字第990号(2005年7月28日)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终字第1789号(2005年12月7日)
【要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5)融民初字第990号(2005年7月28日)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终字第1789号(20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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