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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732号

更新时间:2023-03-09   浏览次数:5920 次 标签: 二手房买卖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73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屋一般是指自始至终都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该条款主要针对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并将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讼争房虽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魏绍恩安置房的权属及位置是明确的,在将来是可以取得产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未明令禁止预售商品房在取得权属证书之前签订转让合同,拆迁安置房在被拆迁人尚未取得产权的时候,从权属确定层面来看和“预售商品房”一样,也是虽“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产权处于“可以期待”的状态,故拆迁安置房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时候,签订转让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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