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终字第386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397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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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终字第386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是被上诉人所有的门头房,该房屋虽未单独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上诉人对该房屋的合理使用。被上诉人将该房屋交付上诉人使用后,上诉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
【裁判摘要】当事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标的是被上诉人所有的门头房,该房屋虽未单独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上诉人对该房屋的合理使用。被上诉人将该房屋交付上诉人使用后,上诉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