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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国家罪

更新时间:2015-10-25   浏览次数:14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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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安全仅指军事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1.勾结外国:

    A.包括勾结外国官方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我国的代表机构;

    B.包括勾结外国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C.还包括外国的个人。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是指勾结台湾等地区的官方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3.必须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1.本罪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2.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共犯。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1.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目的:必须是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属于行为犯;

    2.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应当立案。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3.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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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刑法罪名精解: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http://www.ishenglaw.net/2015/09/07/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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