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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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安全仅指军事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1.勾结外国:
A.包括勾结外国官方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我国的代表机构;
B.包括勾结外国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C.还包括外国的个人。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是指勾结台湾等地区的官方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3.必须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1.本罪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2.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共犯。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1.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行为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目的:必须是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属于行为犯;
2.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应当立案。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3.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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