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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敌罪

更新时间:2015-10-25   浏览次数:15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资敌罪】【第112条】: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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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行为:

    1.资助的时间必须是“战时”;

    2.资助的对象是敌人;

    3.资助的物品时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中国公民。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是行为犯;

    2.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应当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资敌罪的:

    A.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B.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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