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
更新时间:2015-10-25 浏览次数:157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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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敌罪】【第112条】: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资助的时间必须是“战时”;
2.资助的对象是敌人;
3.资助的物品时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中国公民。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是行为犯;
2.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应当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资敌罪的:
A.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B.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