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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177号

更新时间:2019-05-19   浏览次数:29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177号
【提示】加工承揽合同中纯利润同意将承修物交付给新增委托人,并不意味着同意解决原委托人的付款义务;因加工物提走而无法行使留置权,纯利润亦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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