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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0-19   浏览次数:11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1988年10月30日)国发(1988)75号

文章摘要2: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取消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1988年10月30日)国发(1988)75号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当前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查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查矿区的正常工作,不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衡,而且扰乱社会秩序,助长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有的酿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二、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当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

   三、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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