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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278号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49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南民三终字第278号
【裁判要旨】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优先于不动产权属证书。
①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
②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优先于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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