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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民行初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23-05-29   浏览次数:48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民行初字第3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民权县房管局作为房地产产权登记管理机关,享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法定职权,但其在履行这一法定职权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查。在郭建民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民权县管局仅凭其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即为其办理了该套楼房的房产证,其办证程序严重违法,并导致为韩清玉办理的房产证的事实依据错误,应予撤销。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当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违法或者建立在错误事实基础上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同时,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对于申报不实或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因此,民权县房管局有权注销为韩清玉颁发的房产证。但韩清玉取得该套楼房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民权县房管局注销韩清玉的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韩清玉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民权县房管局在为郭建民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时审查不严,具有重大过失,应赔偿由此给岳玲菊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此岳玲菊可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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