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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穗中法行终字第421号

更新时间:2023-04-06   浏览次数:47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穗中法行终字第421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本案中,上诉人帅铭传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包含在鸿荣公司的建设项目用地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审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否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即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鸿荣公司,并核发了穗国土建用字[2001]第19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批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上述批准行为的定性是正确的。但鉴于涉案地块上的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已建设完成并已出售,且大部分购房者已领取了房地产权证,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复议决定撤销穗国土建用字[2001]第19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处理,将会影响众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从公共利益将造成重大损失的角度考虑,认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决定不当,并作出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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