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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珠中法行终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23-07-28   浏览次数:39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珠中法行终字第10号
【裁判观点】房地产登记中心在受理申请后,在审查的过程中,流于形式审查,程序过于简单,没有发现当事人在申请转让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与初始登记时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是不一致的,这本身就是上诉人的工作疏忽,因而导致了本案争议的发生。房地产登记中心强调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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