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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潭中行终字第34号

更新时间:2023-05-27   浏览次数:40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潭中行终字第34号
【提示】房屋登记嗣后发生非权利事项错误时,法院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
【裁判观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规定,该条款是对权利人在变更登记上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对申请变更登记主体的设定,并未规定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不能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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