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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郑某委托购房协议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11-06   浏览次数:48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委托购房如何认定?
【裁判摘要】吴某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可以推定其为权利人,但依据郑某提交的协议书、购房发票等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吴某取得诉争房屋法律上的所有权系基于郑某的委托,吴某作为受托人负有将诉争房屋返还给郑某的义务,郑某才对该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人的真实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郑某有权要求吴某注销其产权登记,并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郑某名下。吴某辩称其已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协议书不能对抗房屋权属证书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可以举证推翻:
①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该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一定完全吻合。
②当事人认为该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错误,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的,应当否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2:

【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底2集(总第38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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