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981号
更新时间:2023-07-11 浏览次数:34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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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部分改造的行为是否违反物业服务合同?
【要点提示】业主合理利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如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干涉。至于其是否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判断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981号(2009年11月18日)
【要点提示】业主合理利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如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干涉。至于其是否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判断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981号(20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