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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218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7206 次 标签: 定金罚则 定金调整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虹民三(民)初字第218号
【提示】定金能否调整?
【裁判摘要】根据居间协议和变更契约单的约定,违约方应适用定金罚则,数额为60万元。被告作为定金的收取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鉴于该定金约定与原告的损失相比明显过高,且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查阅公开的房地产登记资料而了解系争房屋的真实情况,却没有进行查阅或要求居间方提供资料,轻率签约,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酌情调整违约定金数额为30万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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