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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芙民初字第258号

更新时间:2018-06-15   浏览次数:4128 次 标签: 定金合同 定金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芙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金额为5万元的书面定金合同。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所涉的5万元款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定金性质,因而不是定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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