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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14号

更新时间:2023-03-15   浏览次数:6527 次 标签: 预约合同 认购协议 立约定金 订约定金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14号
【裁判摘要】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不能证明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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