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定金罚则的适用——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不适于定金罚则 更新时间:2017-02-25 浏览次数:4329 次 标签: 承揽合同 定金罚则 文章摘要: 【提示】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不适于定金罚则。 【要旨】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并不是违约,缺乏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定金的适用规则浅析 下一篇: 能否再适用前合同的定金罚则——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对同一标的又达成拍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