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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适用前合同的定金罚则——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对同一标的又达成拍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5691 次 标签: 房屋买卖协议 拍卖合同 协商解除合同 定金罚则

文章摘要:

【要旨】乙公司将原买卖协议的标的物进行拍卖,而甲公司未表示异议,并主动竞买且预交拍卖保证金20万元,应该认为甲乙公司的这些行为,实际是双方协商解除原买卖协议过程中的意思表示,而且已成功地解除了原合同,所以才会有在后的拍卖合同的达成。案情中已表明拍卖合同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双方又协商解除了该合同。所以说,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本案缺乏适用合同定金罚则的前提。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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