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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经营公司、钟××等诉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4-09-04   浏览次数:25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意见】盛名公司虽然是在其专有部分增建夹层,但是其增建夹层的行为利用了属于共用部分的梁、柱和地板以下的掩埋工程,使梁、柱的负载加大,地梁裸露,是对共用部分的非正常使用,影响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盛名公司增建夹层的行为虽然得到行政机关的批准,但这只能说明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不认为该行为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可以实施。由于增建夹层需要利用房屋的共用部分,而房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不是由批准的行政机关享有,因此增建夹层的行为应否实施,必须由盛名公司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盛名公司以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对属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装潢改造为由提出没有侵权的辩解,不能成立。无论钟宝强等住户的房屋是否损坏,无论该损坏是否与盛名公司有关,盛名公司在没有征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利用共用部分给自己增建夹层,都侵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故钟宝强等住户以盛名公司侵犯了产权人合法权益为由提出的上诉,应予支持。盛名公司应当拆除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
【提示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在其专有部分进行改造,影响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必须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否则即构成对其他权利人共有权的侵害。
【摘要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虽然是在其专有部分增建夹层,但是其增建夹层的行为利用了属于共用部分,是对共用部分的非正常使用,影响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由于增建夹层需要利用房屋的共用部分,而房屋共用部分的所有权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不是由批准的行政机关享有,因此增建夹层的行为应否实施,必须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征求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意见。
【提示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自己专有部分的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不得妨碍整幢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摘要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当在正当范围内使用其专有部分,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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