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洛龙民一初字第508号

更新时间:2023-03-28   浏览次数:36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洛龙民一初字第508号
【提示】房屋质保期内,未及时维修房屋,导致业主自行维修时受伤,房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裁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精神,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房屋未超过保修期,屋顶漏水的应由物业公司向房屋开发商报告,房屋开发商进行维修。业主报修后,物业公司及房屋开发商均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业主自行修理时受伤的,物业公司及房屋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