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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05)建民初字第1073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四终字第501号

更新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18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物业公司是否应对小区丢失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被盗是否发生在物业管理范围的居民区内”的事实发生争议时,对小 区车辆进出负有管理义务、但却未采取管理措施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举证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 物业管理义务时有瑕疵、存在疏漏,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05)建民初字第1073号(2005年12月5日);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四终字第501号(20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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