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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昌民初字第349号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6620 次 标签: 抵押合同终止 撤销抵押登记 解除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昌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原告依据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获得了贷款,并按期清偿了贷款,由此借款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被告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履行完毕,抵押合同亦应相应终止履行,故此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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