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7-03   浏览次数:6749 次 标签: 担保物权 存续期间 行使期间 除斥期间 解除抵押登记 抵押权行使期间 消灭抵押权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业已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抵押登记。
【摘要】关于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后果,就应当准确理解《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规定,“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意思是指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的经过而消灭,而非通常所理解的丧失,仅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业已消灭,人民法院自然可以判决解除抵押登记。
【要旨】担保物权期间为除斥期间或存续期间(应为抵押权的特殊保护期),该期间经过将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条文理解与适用》2007年版第603页:抵押权未及时行使的后果不仅是丧失人民法院的公力保护,而且应当是消灭抵押权。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