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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提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5955 次 标签: 保证合同 保证关系 监督支付函 保证监督专款专用 银行监督义务 约定不明 保证成立

文章摘要:

——银行未尽监督贷款专款专用之责,如何承担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提字第1号
【裁判要旨】银行在向购货方出具的监督支付函中承诺监督供货方按合同规定的用途支付款项,防止款项挪作他用,如不能成交,监督供货方将款项退还。该函没有体现为双方债权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银行所承诺的监督退款是按结算制度规定监督退款,而不是保证退款,更不是代为退款。虽然监督函对购货方支付货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保证责任是一种较重责任,在银行没有作出保证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推定保证成立。
【裁判规则】金融机构出具的监督支付函未明确、具体约定金融机构拨付被监管款项时的监督审查内容,亦不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担保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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