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15号 更新时间:2019-05-28 浏览次数:4955 次 标签: 保证合同 保证关系 空白信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1995)经终字第15号 【提示】担保人向债务人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应视为担保人已授权给债务人。债务人以担保人名义填写的担保书与反担保书,应认定为有效,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7)沪一中经初字第1061号 下一篇: 北京××信托投资公司诉×××大酒楼有限公司、华北××成套设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