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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13号

更新时间:2023-10-14   浏览次数:3247 次 标签: 保证主体 财务处 职能部门 授权保证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13号
【提示】宝泉岭分局作为政企合一单位,具有经济职能,财务处系该局主管财务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但该保证行为得到宝泉岭分局的确认,可视为经授权的行为,保证的后果由宝泉岭分局承担。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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