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13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13号
【提示】宝泉岭分局作为政企合一单位,具有经济职能,财务处系该局主管财务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但该保证行为得到宝泉岭分局的确认,可视为经授权的行为,保证的后果由宝泉岭分局承担。
【提示】宝泉岭分局作为政企合一单位,具有经济职能,财务处系该局主管财务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但该保证行为得到宝泉岭分局的确认,可视为经授权的行为,保证的后果由宝泉岭分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