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从本案看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6-11-05 浏览次数:7215 次 标签: 连带责任保证 主张保证责任 和解协议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连带共同保证合同成立后,债权人与一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还款金额、期限等进行变更约定,但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债务,另一连带保证人依法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情 3裁判 4评析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55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