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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89号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5838 次 标签: 分期贷款 保证期间 起算时间

文章摘要:

——借款合同中总借款期限和分笔贷款期限并存,如何认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什么时间计算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89号
【提示】各分笔贷款构成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的,应当按照各分笔贷款的最后一笔到期期限作为担保期限的起始时间。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既约定总的借款期限,又在合同条款中对合同总借款金额约定了分笔贷出、还进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实际履行,应认定各笔贷款构成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应按照各分笔贷款的最后一笔到期期限作为担保期间的起始时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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