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1)甬镇商初字第384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758号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审查刑事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民事审判中的效力?
【要点提示】刑事和解协议首先是一种刑事契约,以刑事责任的归属为标的;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通过契约形式使侵权行为责任转化为一种契约责任。对于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加害人反悔的案件,民事审判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不再按和解之前的纠纷案件审理。通过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审查,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1)甬镇商初字第384号(2011年8月3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758号(2011年9月22日)
【要点提示】刑事和解协议首先是一种刑事契约,以刑事责任的归属为标的;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通过契约形式使侵权行为责任转化为一种契约责任。对于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加害人反悔的案件,民事审判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不再按和解之前的纠纷案件审理。通过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审查,依据该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1)甬镇商初字第384号(2011年8月3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终字第758号(20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