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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

更新时间:2022-01-02   浏览次数:6804 次 标签: 【物证和现场的勘验】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有关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

文章摘要:

勘验笔录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时所作的客观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勘验笔录?问题02|什么是勘验前通知义务?问题03|什么是当事人参与勘验活动?问题04|什么是勘验物证、现场的法定程序?问题05|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勘验?问题06|勘验笔录内容有哪些?问题07|对勘验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有哪些规定?问题08|勘验和查验有哪些区别?提示1:勘验笔录作用和审查判断;提示2:勘验笔录质证(宣读勘验笔录|向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勘验)

目录

问题01|什么是勘验笔录?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勘验笔录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时所作的客观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

(1)勘验笔录独立的证据种类,固定、保全证据方法。

(2)勘验笔录类型包括:

A.现场、物品勘验笔录

B.人身检查笔录。


问题02|什么是勘验前通知义务?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4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问题03|什么是当事人参与勘验活动?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

(1)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

(2)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问题04|什么是勘验物证、现场的法定程序?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

(1)勘验人员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法院勘验人员必须出示法院证件的方式表明身份;

(2)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3)当事人、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应当通知当事人或成年家属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4)有关单位、个人根据法院的通知:

A.有义务保护现场;

B.有义务协助勘验工作。

(5)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问题05|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勘验? 回目录

答:《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根据上述规定,勘验启动分为当事人申请勘验和法院依职权勘验。因此,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勘验。


问题06|勘验笔录内容有哪些?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43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勘验笔录内容包括以文字记载为主,以拍摄、测绘、绘图等方式为辅;

(1)勘验的时间、地点;

(2)勘验人、在场人;

(3)勘验的经过、结果;

(4)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5)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问题07|对勘验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有哪些规定? 回目录

答: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98条规定:

(1)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2)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08|勘验和查验有哪些区别?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12条新增规定:“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2.2019年《证据规定》第13条新增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根据上述规定,查验是指对于动产或者替代品证据,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对于不动产证据影像资料证据,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查验虽然不同于勘验,但查验规定可以减少、部分取代勘验。


陈其象律师提示1:勘验笔录作用和审查判断 回目录

勘验笔录作用:

A.作为分析判断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依据;

B.能起到对现场原始状态的“移植固定”保全证据的作用;

C.在勘验笔录中记录的现场状况及有关勘验数据,通常是计算民事赔偿数额、进行作价评估等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勘验笔录审查判断:

A.审查判断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主要包括勘验人的职权、是否邀请见证人到场、勘验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勘验程序是否合法、笔录制作是否合法等);

B.审查判断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准确(主要包括笔录中记载情况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笔录中内容是否反映了勘验对象的全貌,是否准确记录了勘验对象的详细情况,笔录中记载内容是否与相关物证、书证是否相符等,勘验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勘验程序是否合法,笔录制作是否合法等);

C.审查判断勘验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 

 陈其象律师提示2:勘验笔录质证(宣读勘验笔录|向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勘验) 回目录

勘验系法院组织下职权行为,勘验笔录兼具书证和证人证言部分性质:

(1)《民事是司法》第138条第4项规定在法庭调查中应当宣读勘验笔录

(2)《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第3款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十二条【动产证据】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新增加条文】

  第十三条【不动产证据】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第四十三条【物证和现场的勘验】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原第三十条修改】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有关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新:第九十八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勘验及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新:第四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八十条【勘验程序及勘验笔录】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4984号

【裁判摘要】现场勘验拒不提供勘验现场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软件是否安装成功,对此,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信诺时代公司的软件安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理由如下:一、慈铭健康公司主张其购买的软件根本不可能在其硬件系统中安装成功,为验证慈铭健康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在慈铭健康公司技术支持主任王×、网络部主任王××、首席执行官××、慈铭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信诺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史晨以及中软公司的工程师刘×、王×的参与下进行了现场勘验。在勘验之前,本院询问慈铭健康公司是否准备好设备,慈铭健康公司回答称都已准备好。......本院询问慈铭健康公司现在能否提供IBM品牌的存储器,慈铭健康公司称不能。但在本院2009年4月2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慈铭健康公司却称在勘验当天能提供IBM的存储器。由于慈铭健康公司两次关于其能否提供IBM品牌存储器的陈述不一致,故本院认为慈铭健康公司能提供IBM品牌存储器,却在本院进行现场勘验以验证本案涉及的软件能否安装时拒不提供,因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为慈铭健康公司购买的软件具备在其硬件系统中安装成功的可能性并且已经安装成功,对于慈铭健康公司提出的要求对安装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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