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关于《物权法》第182条的理解与适用 更新时间:2015-05-13 浏览次数:7315 次 标签: 房地一并抵押 房地一体抵押 文章摘要: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一并抵押”的规定,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只抵押登记房产或登记地产的可操作性、有效性、合法性在实践中常常产生争议,笔者对此浅谈个人看法,供读者参考。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房地产抵押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的理解 2二、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效力问题 3三、实践中的操作和法律风险的规避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22号 下一篇: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