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启动
文章摘要:
问题01|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问题02|什么是当事人申请鉴定?问题03|什么是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问题04|如何确定鉴定人?问题05|什么是鉴定人具结制度?问题06|鉴定材料是否必须经过质证?问题07|什么是鉴定人按时鉴定义务?提示1: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四个方面要求;提示2: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情形
文章摘要2:
【注解2】(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5种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范围。(2)除此之外其他应当有当事人举证的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如必须通过鉴定,应当进行释明并限定该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当事人不及时申请鉴定,经法院释明后仍不主动申请鉴定,在待证事实无法查清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问题01|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2019年《证据规定》第30条新增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3.2019年《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程序启动包括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两种方式,鉴定程序启动以申请鉴定为基本启动方式、以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为辅助方式: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条件:
A.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30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才需要向当事人释明是否通过鉴定方式就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举证,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B.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条件:
A.2019年《证据规定》第30条第2款新增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B.对于法院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问题02|什么是当事人申请鉴定?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2019年《证据规定》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9年《证据规定》第31条删除2001年《证据规定》第25条中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问题的相关规定(另设条款专门规定);将2001年《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不以举证期限为准(重大变化)。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1)只有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才存在启动司法鉴定问题;在此之前不存在司法鉴定前提条件。
(2)因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鉴定意见”特指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鉴定和依职权委托鉴定后由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除此之外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
(3)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A.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鉴定,不属于逾期举证;
B.且当事人申请鉴定适用人民法院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而不不适用“举证期限”。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非举证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
A.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
B.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预交鉴定费用:
(5)视为放弃申请:明确当事人申请鉴定为在法院指定期间(非举证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A.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鉴定;
B.当事人逾期不预交鉴定费用。
(6)法律后果: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A.当事人放弃申请+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B.致使(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无法查明;
C.法律后果: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D.其他: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并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应当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之规定,承担证明妨害责任。
(7)法院不予准许申请鉴定情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第1款):
A.不具有关联性: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
B.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
风险提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第1款已经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要求“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不以举证期限为准(重大变化)。
问题03|什么是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第3款规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2.2019年《证据规定》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1)依职权委托鉴定:
A.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依职权收集证据条件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B.人民法院对于依职权查明的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2)法院指定鉴定人:法院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5种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范围。(2)除此之外其他应当有当事人举证的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如必须通过鉴定,应当进行释明并限定该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当事人不及时申请鉴定,经法院释明后仍不主动申请鉴定,在待证事实无法查清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问题04|如何确定鉴定人?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3.2019年《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6条、2019年《证据规定》第32条均采取“鉴定人”机制,鉴定人确定属于法院职权: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人选任规则:(1)双方协商确定→(2)法院指定。
2.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鉴定选任规则:法院指定(询问当事人意见后)。
3.法院委托书内容:(1)鉴定事项;(2)鉴定范围;(3)鉴定目的;(4)鉴定期限。
【理解与适用】结合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启动鉴定查明的并不在司法鉴定管理目录之中的专门性问题亦十分常见,因此,自然人作为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以成为可能。据此,本次司法解释在修改过程中将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鉴定活动的主体一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称谓确定,统称为鉴定人。至于是否为鉴定人员还是鉴定机构,则根据不同的语境或者委托鉴定的事项来确定,两者并不相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703
问题05|什么是鉴定人具结制度?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33条第1款新增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二款新增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人应当(1)签署承诺书,(2)承担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1)鉴定人承诺书: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2)鉴定人承诺书应当载明内容:
A.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
B.保证出庭作证;
C.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
A.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B.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06|鉴定材料是否必须经过质证?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新增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第2款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根据上述规定:
(1)作为鉴定根据的鉴定材料必须经过质证,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2)鉴定人A.调取证据、B.勘验物证和现场、C.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问题07|什么是鉴定人按时鉴定义务?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35条新增第1款规定:“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新增第2款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
1.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2.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
(1)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2)法院准许的:
A.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B.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陈其象律师提示1: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满足四个方面要求 回目录
①须是案件事实认定问题。
②须是专门性问题。
③须符合必要性要求。
④鉴定程序启动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为主、法院依职权确定为辅方式。
陈其象律师提示2: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情形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情形: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10)另外,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三十条【鉴定的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新增加条文】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第二十五条修改】
第三十二条【鉴定人的选任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原第二十六条修改】
第七十九条【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要求】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新增加条文】
第八十条【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异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原第五十九条修改】
第八十一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新增加条文】
第九十九条【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新增加条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鉴定的启动、申请期限和鉴定不能的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新: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新:第三十二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回避适用情形】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4.《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法律责任】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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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不能直接以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摘要】在证据未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然应该根据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不能直接以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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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法院开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因双方就专门 性问题未达成一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不违反民诉法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
【裁判摘要】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关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二审判决书载明,成方圆公司是在一审法院开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当庭申请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一审法院开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因双方就工程造价这一专门性问题未达成一致,成方圆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不违反民诉法关于申请鉴定期限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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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624号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情形,更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之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前述规定中的“协商不成”,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仅对鉴定部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还包括“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对于后一种情形,仍然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在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则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情形,更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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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14号
【裁判摘要鉴定】并非事实不清,纯粹属于举证责任问题,法院未释明申请鉴定事宜不违法——对于《借款合同》等证据上加盖的冠福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的真实性,时任冠福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原审中均予以认可,在此情形下,冠福公司否认上述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冠福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且在原审中委托了专业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应当知道诉讼中其享有的申请鉴定权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未提出鉴定申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冠福公司关于原审法院未向其释明申请鉴定事宜违反诉讼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川希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
【裁判摘要】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之情形——原审判决据以认定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鉴定材料未经依法质证,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鉴定意见书》“二、鉴定依据”第5、7、8、9、10项均是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原一审法院没有将上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原二审法院也未进行补充质证,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因相关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原审法院认定“沈阳南路硬化路面拆除及恢复工程”和“部门单位院内硬化路面的破除与恢复施工”等相应的工程款造价,依据并不充分,致基本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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