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①侵权赔偿金的利息支付时间计算点从支付赔偿金之日计付。
②涉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本金的,不应当将利息作为当事人的损失,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比例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③认定构成法人共同侵权的行为关联性的标准:多个法人从事的不同行为对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密切联系,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并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自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构成法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会议纪要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时形成的书面文件,只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会议协商的事项,没有证据推翻记载的内容失实,则会议纪要记载的事项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依据。本案中,《会议纪要》由各家单位与会代表签名,且写明协商达成的意见,当事人的代表也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当事人以该《会议纪要》上的签名仅是会议签到,不是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法人章,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由,否认该《会议纪要》内容的效力,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要旨】会议纪要可以归入《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等”的范畴。
【裁判意见】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了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中,在确实无法对原物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优势证据规则,以证明力强的证据作为认定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的依据。
【裁判要旨】
①侵权赔偿金的利息支付时间计算点从支付赔偿金之日计付。
②涉及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本金的,不应当将利息作为当事人的损失,按照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比例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③认定构成法人共同侵权的行为关联性的标准:多个法人从事的不同行为对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密切联系,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并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各自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构成法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会议纪要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时形成的书面文件,只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会议协商的事项,没有证据推翻记载的内容失实,则会议纪要记载的事项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依据。本案中,《会议纪要》由各家单位与会代表签名,且写明协商达成的意见,当事人的代表也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当事人以该《会议纪要》上的签名仅是会议签到,不是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没有加盖法人章,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由,否认该《会议纪要》内容的效力,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要旨】会议纪要可以归入《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等”的范畴。
【裁判意见】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了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中,在确实无法对原物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优势证据规则,以证明力强的证据作为认定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的依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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