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琼行终字第129号
文章摘要:
【案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琼行终字第129号
【提示】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
【裁判摘要】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原审被告儋州市政府于2005年9月30日给上诉人符世业家庭五人颁发的0913644号证当中登记的承包地块“香腰坡”与其于2005年1月20日给被上诉人尖岭经济社颁发的12941号证登记的土地存在重叠,而符世业等人属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海漫经济合作社的村民,且12941号证颁发在先,故原审被告儋州市政府颁发0913644号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犯了被上诉人尖岭经济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予撤销。
【提示】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
【裁判摘要】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原审被告儋州市政府于2005年9月30日给上诉人符世业家庭五人颁发的0913644号证当中登记的承包地块“香腰坡”与其于2005年1月20日给被上诉人尖岭经济社颁发的12941号证登记的土地存在重叠,而符世业等人属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海漫经济合作社的村民,且12941号证颁发在先,故原审被告儋州市政府颁发0913644号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犯了被上诉人尖岭经济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