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12470号 更新时间:2019-03-21 浏览次数:2951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12470号 【裁判要旨】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03)临民二初字第414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聊民四终字第170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 下一篇: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保民一终字第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