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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襄民三初字第163号

更新时间:2019-03-22   浏览次数:5760 次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 效力待定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襄民三初字第163号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应是案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依法行使国有农村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方资格的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无权利人的追认,则对真实权利人无拘束力。
【裁判摘要】原伙牌镇襄郜村村民委员会在被上级政府撤销后,该村支部书记、主任、农经站站长仍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被告张正修以其胞弟张修庭的名义签订襄郜林场土地承包合同属越权行为,加之,襄郜村民委员会将讼争的土地发包不属于原告村民的被告承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精神,擅自与被告张正修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襄郜林场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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